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五章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第五十二条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交通事故责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