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所辖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