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Chapter 1 总则Article 4In force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所辖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Article 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