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所辖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