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第二十八条有效架设道路设施,应当保证道路的正常通行功能。横跨道路的设施,底部距机动车道路面不得小于五米,距非机动车道路面不得小于四米。沿街建筑物向人行道延伸的物体,底部距地面不得小于二点五米,外侧边缘距车行道不得小于零点二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技术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