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架设道路设施,应当保证道路的正常通行功能。

横跨道路的设施,底部距机动车道路面不得小于五米,距非机动车道路面不得小于四米。沿街建筑物向人行道延伸的物体,底部距地面不得小于二点五米,外侧边缘距车行道不得小于零点二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技术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