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第二十七条有效本市保障慢行交通通行空间,改善慢行交通环境。完善非机动车和行人的过街通道,优化交叉路口设计;完善系统、连续的非机动车道网络,优化非机动车标志、标线配置。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的,应当设置、保留或者改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保障非机动车和行人安全通行。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混合通行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道路,应当设置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