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共同治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经常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学校应当开展交通安全专题教育活动,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治课程教育的内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