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共同治理第二十一条有效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劝阻、举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报告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举报线索调查核实后,按照规定予以奖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社会公众提供的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后,可以对违法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对驾驶人依法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