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本市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和其他有关人员,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组织下,开展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志愿服务活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