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共同治理第十九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可以就公共汽(电)车线路、道路停车泊位、禁止停车或者禁止长时停车标志、标线的设置与调整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公用事业管理等部门应当及时研究公众意见,对合理意见应当吸收采纳。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