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共同治理第十六条有效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电动自行车,以及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机动车、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