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共同治理第十五条有效应急部门应当依法组织指导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做好危险货物运输应急救援、处置等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