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共同治理第十七条有效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公用事业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管理维护所辖道路、桥梁、隧道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及时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