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共同治理第十四条有效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对交通运输行业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加强对驾驶培训学校、交通运输企业、客运场站、营运车辆及其驾驶人的安全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