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对交通运输行业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加强对驾驶培训学校、交通运输企业、客运场站、营运车辆及其驾驶人的安全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