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共同治理第十三条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对所属人员的管理、教育、培训和考核,防止和纠正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