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对道路停车泊位每年至少评估一次,及时调整并向社会公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撤除道路停车泊位:(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已影响车辆、行人正常通行的;(二)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已能满足停车需要的;(三)道路状况发生变化不适合停放车辆的;(四)在道路改造、维修、挖掘期间的。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