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对道路停车泊位每年至少评估一次,及时调整并向社会公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撤除道路停车泊位:
(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已影响车辆、行人正常通行的;
(二)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已能满足停车需要的;
(三)道路状况发生变化不适合停放车辆的;
(四)在道路改造、维修、挖掘期间的。
Local Regulations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3,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