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内水生态监测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水生态监测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