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水生态,是指水生生物和环境之间相互作用的生态系统。

本条例所称水生态监测,是指通过对水文、水生生物、水质等水生态要素的监测和数据收集,分析评价水生态的现状和变化,为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提供依据的活动。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