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轮渡船客运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有效公共汽车、电车站亭和站牌实施市场化运作的设置人以及轮渡经营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对公共汽车、电车站亭、站牌及轮渡码头进行管护,或者发现损坏未及时修复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元罚款。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