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00元罚款:

(一)损坏、侵占公共汽车、电车和轮渡船客运服务设施的;

(二)覆盖、涂改公共汽车或者电车站牌、标志牌、客运交通标志的。

违反本条前款(一)项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