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轮渡船客运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效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00元罚款:(一)损坏、侵占公共汽车、电车和轮渡船客运服务设施的;(二)覆盖、涂改公共汽车或者电车站牌、标志牌、客运交通标志的。违反本条前款(一)项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