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携带《营运证》、佩戴《驾驶员服务监督卡》的;
(二)未开启电子报站设备或者车载显示屏,电子报站设备发生故障时未进行口语报站的;
(三)未执行免费、优惠乘车规定的;
(四)未备有付费凭据的;
(五)冬季室外温度低于零下10℃时未开启暖风设施,或者夏季室外温度高于零上26℃时,空调车辆未开启空调设施的;
(六)车辆发生故障不能继续行驶的,未安排乘客换乘同线路后续车辆,或者属于末车,未即时通知所在公交企业安排其他车辆继续运营的。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