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轮渡船客运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时间营运,依次进站、停靠,或者拒载、捡客、越站、超时等客、敞门运行的;(二)载客加油、加气的;(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统一安装的卫星定位系统、城市通智能卡等电子服务设施,或者擅自改装、拆卸、改变使用性能的。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