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时间营运,依次进站、停靠,或者拒载、捡客、越站、超时等客、敞门运行的;

(二)载客加油、加气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统一安装的卫星定位系统、城市通智能卡等电子服务设施,或者擅自改装、拆卸、改变使用性能的。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