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公交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将制定的营运计划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记录、报告营运、安全情况,保管运营、安全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标明线路营运标志、线路走向图、运价标准、服务投诉电话号码和禁烟标志的;
(四)未按照行业卫生标准保持运营车辆内外整洁的;
(五)遇有抢险救灾、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未服从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调度的;
(六)车体、门窗、座椅、扶手等破损的;
(七)未按照规定统一安装和使用卫星定位系统、城市通智能卡等电子服务系统,或者擅自改装、拆卸、改变使用性能的;
(八)未组织制定客运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