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轮渡船客运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伪造、出租或者串用《经营许可证》、《线路(航线)许可证》和《营运证》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罚款。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