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公交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收回经营权,吊销《线路(航线)许可证》:
(一)擅自转让经营权的;
(二)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三)审验过程中发现经营资质发生变化,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
(四)擅自停业、歇业的;
(五)终止营运未按照规定书面告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
(六)公交企业未按照经营权授予协议购置符合规定标准的车辆、船只投入营运的;
(七)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