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公交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对安全员、驾驶员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进行营运的;
(二)未委托具有资质企业实施清洁能源车辆的技术改造、维修和检测的;
(三)未按照规定定期对车辆进行维修保养和检测的;
(四)未设有符合标准的灭火器、安全锤、救生衣等安全设备和救生设备的;
(五)将车辆、船只交给不具备公共汽车、电车和轮渡船客运服务资格人员驾驶的;
(六)轮渡船超过定员载客的。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