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轮渡船客运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经营权擅自从事营运活动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暂扣非法营运车辆、船只,每辆(艘)处以5万元罚款。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