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轮渡船客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公安、财政、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和轮渡船客运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