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轮渡船客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城市公共交通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优化运营结构,为公众提供安全可靠、方便快捷、经济舒适、节能环保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等列入财政预算,增加资金投入。在政府性基金、经济补贴、设施用地、交通管理等方面制定和落实优先发展政策,促进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和轮渡船客运行业健康发展,形成政府主导、多方参与、规模经营、有序竞争的格局。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