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轮渡船客运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与投诉第四十八条有效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汽车、电车和轮渡船客运服务质量考核制度,将考核结果记入信用档案,并作为政府财政补贴,经营权授予和收回的依据。具体考核办法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