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汽车、电车和轮渡船客运服务质量考核制度,将考核结果记入信用档案,并作为政府财政补贴,经营权授予和收回的依据。

具体考核办法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3,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