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汽车、电车和轮渡船客运秩序,车辆、船只管理,场站设施管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查处扰乱公共交通秩序的行为。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公共汽车、电车和轮渡船安全营运情况进行巡查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有关公交企业和个人进行整改,防止出现安全事故。

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或妨碍检查。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