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轮渡船客运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与投诉第四十七条有效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汽车、电车和轮渡船客运秩序,车辆、船只管理,场站设施管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查处扰乱公共交通秩序的行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公共汽车、电车和轮渡船安全营运情况进行巡查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有关公交企业和个人进行整改,防止出现安全事故。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或妨碍检查。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