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轮渡船客运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公共场所、公共设施或者居住区等建设项目,应当规划配套建设公共汽车、电车客运交通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和验收。建设单位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通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