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公共场所、公共设施或者居住区等建设项目,应当规划配套建设公共汽车、电车客运交通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和验收。

建设单位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通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