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轮渡船客运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有效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和人民生活需要,编制公共汽车、电车和轮渡船客运交通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城市公共汽车、电车线路和轮渡航线的设置、调整,应当符合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并广泛听取公众、专家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