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第二十一条有效承办单位应当加强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综合分析,认真研究拟定办理工作方案;应当加强与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的沟通联系,通过走访、调研、座谈等多种方式充分听取代表意见。对代表连续多年多次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列为承办工作重点,组织力量专题研究办理。对代表团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设区的市和定州市、辛集市人大常委会密切沟通联系,认真听取意见,共同推动问题落实和解决。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2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