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工作制度,实行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处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员分级责任制,规范办理程序,加强工作考核,努力提高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