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第二十条有效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工作制度,实行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处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员分级责任制,规范办理程序,加强工作考核,努力提高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2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