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第二十二条有效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会办单位协商,会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会办单位应当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之日起两个月内研究提出办理意见,送主办单位统一答复代表。主办单位答复代表时,应当向代表说明会办单位的办理意见。会办意见不需单独答复代表,应当抄送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由两个以上单位分别办理的,各有关承办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答复工作。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2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