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二章 疫苗接种第十一条有效实行儿童预防接种证制度。在儿童出生后一个月内,其监护人应当到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或者出生医院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接种单位或者出生医院不得拒绝办理。监护人应当妥善保管预防接种证。预防接种证免费办理,可以异地使用。预防接种实行居住地管理,儿童离开原居住地期间,由现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负责对其实施接种。接种单位对儿童实施接种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并作好记录。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