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接生新生儿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新生儿首针乙型肝炎疫苗和卡介苗接种工作。未在医疗机构出生的新生儿,其监护人应当及时带其到接种单位接种。

儿童监护人应当按照疫苗接种规范规定的时间携带儿童到接种单位接种。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