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接种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预防接种门诊或者预防接种点,实行常年或者定期接种,对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实行定期入户接种。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