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实行儿童预防接种证制度。在儿童出生后一个月内,其监护人应当到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或者出生医院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接种单位或者出生医院不得拒绝办理。监护人应当妥善保管预防接种证。预防接种证免费办理,可以异地使用。

预防接种实行居住地管理,儿童离开原居住地期间,由现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负责对其实施接种。接种单位对儿童实施接种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并作好记录。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