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制止餐饮浪费行为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综合治理体系,统筹协调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工作,并保障所需经费。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培养节约习惯贯穿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创建活动全过程。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