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综合治理体系,统筹协调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工作,并保障所需经费。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培养节约习惯贯穿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创建活动全过程。

Local Regulations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