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制止餐饮浪费行为条例第十二条有效餐饮经营者应当提供标准化菜品或者套餐,根据消费者需求提供半份菜、小份菜等,并明示相应的份量和价格。餐饮经营者提供大型聚餐服务的,应当结合消费者需求科学合理设计菜品数量、份量,防止食品浪费。餐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范配置公筷公勺、双筷和有利于节约的中、小规格盛具,推行分餐制,为消费者卫生用餐、文明用餐提供方便。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