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餐饮经营者应当提供标准化菜品或者套餐,根据消费者需求提供半份菜、小份菜等,并明示相应的份量和价格。

餐饮经营者提供大型聚餐服务的,应当结合消费者需求科学合理设计菜品数量、份量,防止食品浪费。

餐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范配置公筷公勺、双筷和有利于节约的中、小规格盛具,推行分餐制,为消费者卫生用餐、文明用餐提供方便。

Local Regulations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