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处理信息公开制度,利用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布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置情况。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0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