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12345市长热线或者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0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