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生活垃圾管理应急预案,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生活垃圾正常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企业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制定本企业应急方案,并报属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