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九条有效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安全燃放要求:(一)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窨井投射、抛掷;(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三)不得在房屋公共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户燃放烟花爆竹;(四)未经许可不得燃放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燃放方式。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