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安全燃放要求:

(一)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窨井投射、抛掷;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三)不得在房屋公共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户燃放烟花爆竹;

(四)未经许可不得燃放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

(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燃放方式。

Local Regulations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